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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