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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技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技師證書字號及所屬之技師公會。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決議主文及事實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