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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暨各分處為對轄區內職工提
供衛生保健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衛生保健
所,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