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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除本中心所在地區外,得在其他各區設立儲運所,兼
受各該所在區分處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地區儲運業務。
儲運所得設倉儲股、運輸股、總務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