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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置所長,綜理所務,置副所長,襄理所務,置主任檢
定員、技正、課長、檢定員、管理師、助理管理師、技士、技佐、課員、
辦事員、書記,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縣度量衡檢定站置主任,綜理站務,置檢定員、辦事員、書記,必要時並
得置課長,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