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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直轄於省 (市) 政府建設廳 (局) ,並受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 (以下簡稱標準局) 之監督指揮,其內部設二至四課,分別掌理左
列事項:
一、關於度量衡制度推行事項。
二、關於副原器及標準器保管事項。
三、關於標準器及檢定器校正事項。
四、關於地方度量衡檢定、檢查事務及其相關事項。
五、關於監督指導縣市 (區) 度政事項。
六、關於縣市 (區) 度政人員訓練事項。
七、關於度量衡器業者之營業督導管理事項。
八、關於文書、典守、印信、出納及庶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度政事項。
轄區不完整之省所設之縣度量衡檢定站 (以下簡稱縣度量衡檢定站) ,直
轄於縣政府,必要時得分課辦事,其有關監督指揮機關及職掌事項準用前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