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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工業行政、商業行政、一般工程、機械工程、
土木工程、一般化學工程、工業工程、一般行政管理、文書、打字、事務
管理、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