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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局為辦理商標業務,設商標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專員五人或六人,
商標審查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七人,
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一
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或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
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