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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八至
第十二職等,其中組長二人,得由技正兼任;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
第十一職等,得由技正兼任;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二人至十八人,職
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六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
一職等;科長十人至十二人,專員七人至九人,編譯四人至六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科長五人至七人,得由技正兼任;技士三十五人
至四十一人,檢定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科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
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三人,檢定員五人,科員五人,職位得列第六
或第七職等,技佐十人至十四人,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
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