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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
第十一職等,其中一、二兩組組長、副組長均由技正兼任;秘書室主任一
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檢驗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均由技正
兼任;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
,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正三
十五人至五十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四人職位得列第十或
第十一職等;督導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
十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專任,餘由技正兼任;專員十
二人至十六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六人至七十二人,科員
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十人,科員
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五人
至三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位
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