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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石化工業區及特殊工業區得設置安防組,負責協調各該區內工業安全事宜

前項安防組於服務中心置安防組長一人,組員一至二人,站置安防組員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