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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及三等商務秘書,在對外關係上,均予以外交人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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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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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事 │簡任(派) │三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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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薦任(派)或簡任(派)│六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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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經濟秘書或 │薦任(派)或簡任(派)│五八 │ │
│一等商務秘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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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經濟秘書或 │薦任(派) │五八 │ │
│二等商務秘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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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經濟秘書或 │薦任(派) │六七 │ │
│三等商務秘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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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員 │委任(派)或薦任(派)│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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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員 │ │一七三│就地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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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四五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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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
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