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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