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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院所屬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或個人之餽贈,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二、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四、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