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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例示如下:
一、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二、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並得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三、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