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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國家機密等級之變更,由原機密等級與擬變更機密等級二者中較高機密等級之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機密等級者,應向原核定機關為之。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解除國家機密或變更其等級者,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十日內核定;戰時,於十日內核定之。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註銷、解除國家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之作業程序,應按異動前後較高之機密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