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各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防護教育訓練。
各機關應視業務需要,採行有關資訊安全之保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