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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機密器材委託廠商研究設計或生產時,對承辦廠商及有關人員,應施以忠
誠調查,並簽訂保密合約,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