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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應立即銷燬,印刷機密文書字版,印畢應即拆版。
遇有戰爭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應徹底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