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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核准。
二、機密文書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三、「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保管於保險箱或鋼製箱櫃內,並應裝置
對字密鎖,必要時存入保險室或密室中,並得設置警報系統。「機密
」「密」文書保管於一般金屬公文箱櫃中,並予加鎖。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立即
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