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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機密等級變更規定如左:
一、各種機密資料核列機密等級時,應就有關因素,預為考慮保密時限,
於機密等級下註明解密日期,或註明於某種情況後解密,其無法預為
決定者,機密價值消失時,應註銷其機密等級。
二、各種機密資料,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如有必要須變更原機密等級時,
應升高或降低其機密等級。
前項規定均由原承辦機關主動辦理,並通知前曾受領該資料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