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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債務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據實填寫如附件所示之申請表。
二、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影本。
三、法院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公告之影本或由網路下載之列印本。但無法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定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五、其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經法院命債務人補提之資料。
債務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資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限期命補正,債務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