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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
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傳播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
處理。處理後,應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情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ˍˍ
  負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業務終止事由及發生日期。

  事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發生日期:ˍˍˍˍˍˍˍˍˍ
四、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
  1 銷毀。
  銷毀方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證明銷毀方式:ˍˍˍˍˍˍˍ
  銷毀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銷毀地點:ˍˍˍˍˍˍˍˍˍ
  2 移轉。
  移轉原因:□出售  □贈與  □其他原因
  移轉對象: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屬性:□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證明: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辦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地點: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