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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
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傳播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
處理。處理後,應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情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應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ˍˍ
負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業務終止事由及發生日期。
事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發生日期:ˍˍˍˍˍˍˍˍˍ
四、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
1 銷毀。
銷毀方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證明銷毀方式:ˍˍˍˍˍˍˍ
銷毀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銷毀地點:ˍˍˍˍˍˍˍˍˍ
2 移轉。
移轉原因:□出售 □贈與 □其他原因
移轉對象: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屬性:□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證明: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辦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地點: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