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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得將應公告事項移請政府公報公告,另
函請申請人依規定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申請人於登載新聞紙後,應於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如為第
一次登記,並應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設置簿冊之簿冊管理單位或依本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以電腦終端機設備等代替之管理單位及查閱處所副知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