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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稱大眾傳播業,指下列事業: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二、電影事業: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
業。
三、無線廣播、無線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四、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