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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大眾傳播業,而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
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