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登記及發給執照之收費標準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由行政院新聞局
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