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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大眾傳播業對向其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
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記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
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