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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不予記載者。
二、有妨害業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
四、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五、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
六、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