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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當事人向本局行使本法第四條所訂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
本局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
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
│ │
├────┬──────┬───┬──────┬───┬───┤
│申請人 (│ │身分證│ │地 址│ │
│即個人資│ │ │ │ │ │
│料檔案當│ │ │ │ │ │
│事人) │ │字 號│ │電 話│ │
├────┼──────┴───┴──────┼───┼───┤
│ │ │檔案處│ │
│檔案名稱│ │ │ │
│ │ │理單位│ │
├────┼─────────────────┴───┴───┤
│ │一 請求事項 (得多選) │
│請求事項│ □查詢 □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
│ │ □請求補正 □請求更正 │
│ 及 │ □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 │
│ │二 說明理由: │
│說 明│ │
│ │ │
├────┼───────────────┬───┬─────┤
│ │(1)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
│ │(2) 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 │申請人│ │
│ │ 之足資釋明證據 │ │ │
│ │(3) 費用收據 (僅申請查閱者 │簽 章│ │
│ │ 免付費) │ │ │
├────┼───────────────┴───┴─────┤
│申請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說│一 申請人可利用本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告事項簿冊或電腦終端設
│ 備查明檔案名稱及檔案處理單位。
│二 請求事項可多還,惟須分別繳費,繳費請至本局聯合櫃台。
明│三 本局於必要時,得要求查驗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