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各處室人員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非有本法第七條或
第八條所列之情形,不得為之。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檔
案負責人填具報告書 (如附表一) 陳奉局長核准後行之。
附表一:
行政院新聞局利用或傳遞個人資料報告書
說│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含內部使用及提供當
│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或欲利用有線電、無線電、光學系統或其他電磁
│系統等經由通信網路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檔案負責人按本報告
明│各欄分別填列,並檢附擬利用之個人資料及其他有關文件一併呈核。

┌────┬────────┬────┬───────────┐
│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 │
│ │ │檔案保有│ │
│檔案名稱│ │特定目的│ │
├────┼────────┼────┼───┬───────┤
│ │□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申請利│ │
│個人資料│ □內部使用 │利用者或│用或收│ │
│ │ □提供當事人以│收受者名│受時間│ │
│使用情形│ 外第三人 │稱及國別│、地點│ │
│ │□國際傳遞利用 │ │ │ │
├────┼────────┴────┴───┴───────┤
│利用或傳│ │
│遞個人資│ │
│料用途說│ │
│明 │ │
├─┬──┴─────────────────────────┤
│處│一 □擬同意 □擬不同意 │
│理│二 理由: │
│意│ │
│見│ │
├─┴──────────────┬──┬──────────┤
│ 謹 呈 │會辦│ │
│ │單位│ │
│ 報告人: │意見│ │
├─┬──────────────┴──┴──────────┤
│局│ │
│長│ │
│裁│ │
│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