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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個人資料檔案負責人之職責如左: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五、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六、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