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
另行申請「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
與他人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
,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
上鎖。
(三) 非經允許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非經常使用之個人資料,毋庸以電腦處理。
(五)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
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
調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有關電腦設備之管理,應依本局「個人電腦管理及使用要點」暨「個
人電腦網路管理及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
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二) 遵守維護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