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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徵信業申請許可登記,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
記時,亦同。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後,發現有遺漏或短缺者,應限期通知補正。經審查
符合本法、本辦法規定者,應准予登記,並發給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