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董事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議,應召集臨時會。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