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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更生保護會設有分會者,得設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更生保護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一。
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業務,對外代表分會。
第一項委員任期未屆滿前,委員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更生保護會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