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或常設委員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保護機構及分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顧問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