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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地方檢察署應會商轄區內縣(市)政府、縣市警察局,轉知各區鄉(鎮、市、區)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及分駐所於民眾集會時,派員講解平民法律扶助意義,俾使普遍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