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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監獄辦理各級教育得審酌監獄資源設備、監獄性質、受刑人行狀及其他因素,於每學年度招生簡章中訂定受刑人參與各級教育所需之條件,並擇適合者予以錄取。
前項每學年度各級教育之招生簡章及錄取名冊應報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