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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以下簡稱外界送入)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機關應對於前項送入之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