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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
二、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