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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監控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及管控進出:
一、舍房、教室、工場、炊場、作業場所、勤務中心、候診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
二、通往前款處所之通道。
三、內外巡邏道及崗哨。
四、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
五、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