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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門禁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處所進行進出管制:
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
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
三、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
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