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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並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