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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人員須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情形時,始得依本辦法使用器械,不得濫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