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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