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生活處遇管制如下:
一、應停止作業。
二、穿著指定之服制。
三、禁止吸菸。
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
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
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