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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第三條施用戒具之核准、變更與終止過程,及起訖時間與原因,應記錄於受刑人施用戒具紀錄表。
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監獄應使受刑人於受刑人施用戒具紀錄表上簽名,並交付紀錄表繕本,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收者,監獄應於紀錄表上記明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