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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監獄對收容於保護室之受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容於保護室,每次不得逾二十四時,並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二、收容於保護室前,監獄人員應檢查受刑人之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三、接見方式得以視訊接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