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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與眷屬同住時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處所內設備應妥為保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二、被告應配合看守所作息。
三、於處所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四、處所使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
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六、同住期間屆滿,應即按時離開指定處所,不得藉故拖延。
七、同住處所倘無炊煮設備,不得在處所內炊煮。
八、同住眷屬應自備飲食。
九、傳染病流行期間應配合看守所各項防疫措施。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
與眷屬同住期間之被告或眷屬有違背前項情事,看守所得隨時停止其同住,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如有犯罪行為,看守所應陳報監督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